银监会为信托业自律开药方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9-27
中国银监会最近下发了《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该指引从信托业自律的角度,对信托公司加强内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
最近,《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正通过中国银监会的派出机构下发到一些信托公司,这是银监会根据46号文精神出台的又一部规范信托业的规章制度。与之前颁布的几个文件有所区别的是,这次不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而是从信托业自律的角度,对信托公司加强内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据称,该指引还附有内部控制各个方面详细的量化和定性评价方法,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该指引对公司内部控制作出评价,评价结果是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
细化内部控制要求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内控指引(征求意见稿)共分四章115条,包括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具体涉及信托业务、自营业务、其他业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会计系统、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等8个方面的控制。
指引明确了内部控制是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要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建设权责明确、合理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从已经发生的信托公司违规事件可以看出,由于这些公司治理结构都存在极大的缺陷,因此根本没有内控制度,或者即便有也形同虚设。所以,要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控系统,信托公司首先要完善公司治理。
指引要求,公司应当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之间保持资产、财务、人事、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重要、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兼任职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接受其指令,确保公司独立运作。这一规定是保证信托公司利益不被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侵害的前提条件。
在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方面,指引要求公司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对集合资金信托及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资金信托业务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
关联交易控制,是指引中笔墨最重,也是最有亮点的部分。指引规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方的确认和关联交易的审批,其中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为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同时报告监事会;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查批准,并同时报告监事会。董事(出席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对董事会(股东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这是监管部门在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方面首次涉及交易金额,并首次在信托公司关联交易中引入了关联方回避制度。这有利于加强信托公司自律,也有利于信托公司防范和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信托公司股东单位仅3到4家的约占70%,在这些公司里,中小股东很容易受大股东意志的左右而丧失话语权。
深化信托制度建设
据记者了解,今年以46号文为开端,一系列关于信托业的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正在制定之中。先后有《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向社会公众或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这些规章对信托业内存在的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些信托业人士认为,制度缺位是当前整个信托行业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令人欣慰的是监管部门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来改变这一状况。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在一次讲话中指出:信托业今后要加快发展、健康发展。加快发展是因为现在金融服务对银行融资太倚重了,资本市场发展还有比较漫长的过程,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银行不能解决的问题。健康发展是由于信托业发展的空间和需求所决定的。基于以上监管思路,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
信托专家指出,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基于所从事的行业特点及所受托管理资产的性质,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加强对风险的重视程度,并将这种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意识贯穿于所有业务活动的始终。此次内控指引的出台,是对信托公司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细化要求,有利于未来信托公司合法合规的正常经营。
(xintuo摘自上海证券报)